临淄的他遭遇了什么?20万保险金被拒绝赔付!
2006年9月13日至2006年11月6日,张某在市中心医院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肺动脉高压疾病。2008年1月份张某在该院作了心脏手术。2011年张某的母亲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到市残疾人联合会为张某申请了残疾证。2012年3月10日市残疾人联合会为张某颁发了“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等级为贰级。
李某与张某是同村村民,李某是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2012年6月12日,李某找到张某的母亲为张某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张某的母亲为投保人,张某为被保险人与市保险公司签订《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金额20万元,身故受益人为张某的母亲。同时附加长险《附加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金额20万元。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张某的母亲向李某说明了张某以往的病史情况,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作为张某乡亲对张某的情况也是了解的。在“人身保险投保书”中的“问题及健康告知”栏09身体残障情况载明:是否有智能障碍?是否有失明、聋哑及言语、咀嚼或身体其他部位缺损、残疾或功能障碍?若‘是’请在说明栏说明智能障碍等级、残疾部位、原因、有无功能障碍及其他被保险人事项后均选择了:“否”,投保申请确认书投保人申明处载明:“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确认本投保申请确认书的上述内容均为本人真实意愿。本人确认已了解并认可、《人身保险投保书》内容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身故受益人信息、投保事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健康、财务、转账授权信息及其他告知内容属实,与本次投保有关的问卷陈述均确实无误。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处均有投保人张某母亲,被保险人张某的签字。合同签订后,张某母亲交纳保险费15100元。
2014年冬天,张某眼睛突然感到不适,视力也急速下降,11月11日经诊断为:视神经萎缩,双眼,右眼光感,左眼视力为零。2014年12月6日张某以双眼疾病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书申请重大疾病赔偿。2015年12月11日,保险公司向张某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严重影响承保的身体健康状况,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并决定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险费。现张某诉讼请求保险公司给付张某保险金20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某保险金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解析】
本案中,投保人张某的母亲以张某为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投保前,明知被保险人张某已被医院确诊为先天性疾病。但在投保时,投保人均回答为:否。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李某作为市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在明知道张某存在既往病史事实的情况下,仍代表市保险公司与张某的母亲签订了涉案保险合同,应视为是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知晓张某母亲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市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张某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的民事责任。
本案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张某智力残疾的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依法享有就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但本案张某母亲与市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超过二年,市保险公司未在法定解除期间即保险合同签订的二年内行使解除权,则其解除权消灭。故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因市保险公司的解除权消灭而不能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