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当前位置:临淄信息港 > 热点资讯 > 教育招考 >  孩子受伤,幼儿园该赔偿吗?

孩子受伤,幼儿园该赔偿吗?

发表时间:2024-02-25 19:21:32  来源:临淄区司法局  浏览:次   【】【】【
某幼儿园学生李某在校玩耍时被其他小朋友推倒,导致手部受伤。事后,李某未告诉老师,而是在放学时向家长说了此事。李某家长将孩子送到医院检查,经鉴定李某右手线形骨折。幼儿园老师闻讯到医院看望...

事件介绍

某幼儿园学生李某在校玩耍时被其他小朋友推倒,导致手部受伤。事后,李某未告诉老师,而是在放学时向家长说了此事。李某家长将孩子送到医院检查,经鉴定李某右手线形骨折。幼儿园老师闻讯到医院看望,李某家长对园方处理问题的态度表示不满,认为幼儿园管理存在很大问题,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园长张某承认幼儿园有一定责任,但认为对方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因此争执不下,到闻韶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员第一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面对面”调解,李某家长情绪比较激动,表示孩子身心受到了较大的伤害,照料孩子产生的误工费也要园方承担。园方表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先垫付一部分医药费,剩余部分等保险报销后再转给李某家长。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互不相让,使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方式,一方面,邀请法律顾问周红梅律师一起到幼儿园实地走访、查看监控,建议幼儿园积极同与李某发生推撞孩子的监护人沟通,划定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向李某父母表示同情的同时,劝导家长要考虑事件处理对孩子成长的影响,建议双方心平气和把事情解决。最终,双方重新坐回调解桌前,在调解员的见证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幼儿园向李某父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2000余元,现场支付完成。至此,幼儿人身损害纠纷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临淄区司法局

编辑:临淄区司法局